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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三重路径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来源:温州日报

  赵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阐释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互融共嵌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指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如何构建“经济发展——法治建设”之间的和谐关系?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笔者认为,只有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法治的制度供给,方能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立法制度供给

  推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主体。民营经济有效地盘活了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依规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产权和经济利益,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的体制机制。充分结合“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综合力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添加活力。因此,从立法层面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

  适实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基于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市场基础,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方案,对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省、自治区尚未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湖南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尚未制定)。鉴于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基本已经全面铺开,因此适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从宏观层面统筹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工作,有助于从立法层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系化和一体化。

  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执法制度供给

  构建多元执法体制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在“法治国家”视阈下,代表公权力的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明确依法行政原则。同时,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监管改革,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过度执法”“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坚持“严格行政”与“柔性执法”相结合,积极贯彻“首违不罚”制度。明确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给予中小微企业、新兴企业等需要扶持的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

  完善执法内、外部监督机制。首先,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拓展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对话渠道和业务条线交流。探索推进地方四级(省市县乡)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常态、长效机制。其次,完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落实人大监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发挥检察监督功能。检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检察监督,适时对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业主和社会公众都应该积极进行外部监督,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司法优化司法制度供给

  秉持司法公正原则。司法的核心价值被定义为“定分止争”,即通过司法的终局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因此司法也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正义。同时,践行“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理念,因为每一个司法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背后更是关乎当事人的整个家庭。司法工作者要在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懂得换位思考,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境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司法的职能除了被动的不告不理、“定分止争”、依法裁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将司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可以较为明显地理解司法的能动作用。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司法为“诉源治理”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随着“社会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更是拓展了自身的活动“场域”。司法的能动性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层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作者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