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概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宣传  ->  理论党教  ->  理论学习  -> 正文理论学习

【求索】温州人文经济的法治文化基因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来源:温州日报

  屈甲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对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作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要求,凸显出培育法治精神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其中,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价值内核,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久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内在地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法治精神。在温州人文经济视域下,挖掘温州本土的法治文化基因,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温州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化密码。

  实事求是、守望相助的权利文化

  早在南宋时期,温州地区的永嘉学派有强调实用主义的“事功”思想传统。传承至今,温州人的权利意识更加注重权利的实际效果,强调权利的落实。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地区在明晰产权以构建适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方面拔得头筹。温州市政府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私有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1987年,温州政府发布了我国首个涉及私营企业的地方行政规定——《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行政规范的方式确立了温州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并保护了民众的实际财产权益。2011年,温州被指定为浙江省内唯一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负责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项目。

  与此同时,温州权利文化中也有守望相助的特征。温州也有其他组织帮助商人进行商业经营,如2017年,温州市文成县公证处率先设立了全国首个海外公证联络站点,旨在为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华人华侨提供公证服务。在商业经营方面,温州人守望相助的权利文化被更加生动地展示出来。

  循名责实、革故鼎新的规则文化

  永嘉学派以及《南游传》中所蕴含的实用主义文化底色,至今仍影响着温州民间的价值取向。永嘉学派从历史上的典章制度着手开展研究,又从批判中提出对现有制度的反思和改进意愿,以制度改进达成善治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利益。这也使永嘉学派有了制度新学的美誉。制度新学对于制度的高度关注,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原则相契合,使其具有了在新时代赓续传承、弘扬发展的巨大价值。

  于现当代中国而言,法治文化建设最早便是从制度文化建设展开的,温州在这一进程中同样勇立潮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1978年,温州市政府发布了全国首个针对私营企业的地区性法规——《温州市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随着民营企业及资本的发展,温州逐步开始面临着民间资金充裕但投资难,小微企业众多但融资难等现实问题,面对这一实际问题,到了2012年,温州市再次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成立了全国首个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以此探索并形成了在民间融资备案管理领域的温州经验。与此同时,温州法院出台了明确规定,强调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应轻易否定新型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有效性,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与透明化。2013年,温州市发布了全国首部关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也为温州乃至全国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模式。在事功思想与温州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融合中,循名责实、革故鼎新的规则文化逐步形成,构成温州人文经济的鲜明底色。

  一诺千金、言行一致的诚信文化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是道德法律化了的核心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始终。在温州法治文化中,诚信作为一项民商事行为标准,不仅高于制定法的标准,而且能够被群众普遍遵守。同时,温州人在做生意时非常重视个人信誉,一旦失去信用,在行业内部就很难继续立足。因此,在传统文化与社会普遍风俗的加持下,温州社会具有着一诺千金、言行一致的诚信文化氛围。

  在诚信文化的氛围下,温州法治文化也展现出对诚信者宽容和对失信者惩戒的鲜明特点。一方面,温州较早开启了惩戒失信者的法治建设。2019年4月,浙江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基层人民法院公示了全国第一起类似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案件情况,该基层法院对债务人颁布了类似于失权程序的限制令,对其生活以及一些资格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温州也展现出对于诚信者一定程度上的宽容。2019年8月13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通过设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给予那些诚信但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温州重视实践与诚信的文化传统与温州经济发展实践的结合,不仅使一诺千金、言行一致的诚信文化得以传承,更使得温州经济能够始终在实践中更早更好地得到法治的保障。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