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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来源:温州日报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年,杭州、宁波、温州被列为浙江省三个试点城市。本文通过调研平阳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参考。

  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长足进步,22个省(区、市)将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全国已有90%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平阳县于1998年12月建立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14年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连续保持增长态势,审判阶段基本占年度刑事案件总数的60%左右;全县现有专职律师79人,其中每年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约50人。

  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五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当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理念仍然滞后。由于我国律师队伍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当事人,因而容易被少数办案人员误认为只为当事人服务,而忽略了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面。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往往给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障碍,影响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实际效果。另外,近年民事法律援助的比重大幅提升,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办理流程中如何进一步为承办律师扫清障碍、提升实效等方面关注不足。

  二是基层司法资源紧张。目前改革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处在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相对有限,公检法司之间的案件信息屏障还处在消融前期,而相应的智能办案软件尚在开发完善过程中,试点工作势必造成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其次,基层的律师资源并不充足,加上律师个人业务的排期冲突及需要回避等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需求。

  三是公检法部门与律师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如办案时间仓促、阅卷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在笔者调查中,有律师反馈,司法机关仍然存在重形式、走过场等陈旧观念,导致律师介入时间滞后、阅卷效率不高、取保候审人不配合会见等问题。此外,由于控辩双方长期处在对抗的位置,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尚未完全消除。

  四是庭审质证阶段的辩护职权有待加强。按照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但实际上,有关视听资料等证据,目前还是公诉机关宣读为主,很少在当庭直观展示,并单独质证。

  五是评价机制有待进一步科学优化。当前的案件评分机制不以案件办理结果为导向,不利于律师办理精品案件。现行的评分机制一刀切,容易将律师精力导向注重程序的完整而不是根据案情因势利导,发挥律师能动性。再如,补贴标准在发放过程中,对于典型案件的奖励措施不够,不利于刺激律师投入更多精力办精品案件。

  对策和建议

  一是始终贯彻诉权平等这一目标。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诉权平等。尽管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从“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位阶上看,刑事法律援助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忽视。因为任何一次不公正的判罚,对于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从法律援助的目的更多的在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体现“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原则,不宜过度强调案件数量,导致工作重心偏重于形式和数量,而忽视救济的过程和质量。另外,从考核的目的来看,应当优先考虑服务的质量而不是案件数量。应该鼓励律师多办精品案件,并积极推广优秀律师和优秀案例。近年来,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同行评估,用以弥补行政机关量化考核的不足之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一,实现办案平台信息互通,提高办案效率。一方面,实现案情信息互通可以避免案情信息流转中的重复录入和冗余、错误,另一方面,信息互通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工送达等操作,将更多时间留给案件审查、监督、律师指派等服务环节。其二,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实际需求将其分流为需要辩护律师的案件和需要法律帮助的案件,按需指派相应的律师,使得司法资源能有效投入少数复杂的案件中,既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使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得以体现。其三,建立科学调度的混合律师资源库。目前,平阳县采取的是类似于合同制的援助模式,即由部分比较热衷于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与法律援助中心签约,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但由于签约律师人数有限,不能有效解决案件“洪峰”和律师排期冲突,因此有必要引入混合模式,让其他未签约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作为一种有益补充。其四,建立律师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实践中,要保障律师的意见能够被侦查机关重视乃至接纳,首先要建立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意见交互渠道,其次尊重和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其五,保障律师庭审阶段的辩护职权。实践中,一方面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客观对待刑辩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要保证足够的庭辩时间,同时,对于存疑的视听资料应当当庭予以质证,以保障证据不留瑕疵。其六,适度提高办案补贴经费。经费不足是影响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必要逐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以免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落差,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成为“走秀”。也可以尝试建立受援人资信审查制度,即将受援人的资信情况提交第三方资信平台或者其他评价机构进行评测,要求可支配收入足够聘请律师的受援人家庭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其七,优化考评机制。一方面,补贴标准应当具备结果导向性,并加大对典型案例宣传,提高那些水平高、负责任的办案律师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评估机制,弥补单一评分制带来的“重程序、轻实效”的缺陷,比如可引入“法官-律师”背靠背互评及同行评估机制。

  林立华 叶平 黄进军

  本文系2019年温州市优秀社科论文,有删节,由平阳县社科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