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正确把握巡察工作概念
最近,在开展巡察工作中,不少基层干部群众询问何为巡察及其与业务检查、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阐明这些概念并厘清互相的关系,对于提高干部群众对巡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质量纵深推进巡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巡察与业务检查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 “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可见,巡察是针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的全面“政治体检”,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巡察,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障。绝不能将巡察等同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巡察相比,检查存在覆盖面不宽、刚性不够、手段有限等不足。一些问题在违法违规的表象下面,往往隐藏着腐败行为,仅靠检查难以深入触及。而巡察则具有政治性、宏观性、权威性的优势,可突破业务督导的局限,彰显巡察的政治作用。不过,政治和业务紧密相连,业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需通过业务工作得以体现,离开了具体的业务内容,政治要求难以实现。为此,巡察工作要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透过业务问题分析政治上的差距,透过具体业务现象,把发现的问题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联系起来,找到政治意识上的差距。
巡察与执纪监督的关系。巡察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举措,要紧盯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领域”,及时发现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早发现早报告。巡察与执纪监督是优势互补、协作联动的关系。巡察工作与执纪监督工作一样,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对待不同巡察对象,最大限度地切除“病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党的肌体健康。巡察进驻前,纪检监督室要向巡察机构提供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重点,为巡察工作备足“弹药”,做到带题进驻、有的放矢。巡察结束后,巡察机构要与纪委监委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述廉述责评议、下发《专责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和相关责任主体办理移交事项的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巡察成果运用。
巡察与执纪审查的关系。党委巡察主要是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利剑高悬、发挥震慑作用。巡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予以解决的问题,及时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督促立行立改。对巡察组需要即时移交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办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迅速与本级纪委监委进行沟通协调并予以转交。纪委监委开通“绿色通道”,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迅速进行办理,放大巡察震慑效应。执纪审查是针对巡察移交线索、信访问题或者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案件查办,依据党纪条规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案件查办达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效果,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尊崇,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因此,巡察为执纪审查提供线索,从各个方面为执纪审查提供重要情况和问题,是纪检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信息源。执纪审查是巡察发现问题的解决途径之一,巡察发现问题,要通过执纪审查才能发挥震慑作用。因此,只有做好巡察与执纪审查无缝对接,才能真正形成惩治腐败的“双震慑”。
叶圣义
作者系永嘉县委专项巡察组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