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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温州家事审判改革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1日 来源:温州日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近年来,温州中院以全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为契机,回归家庭本位裁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体制机制、推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在家事纠纷预防化解方面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形成了家事审判“温州模式”,得到上级法院高度肯定,赢得社会普遍赞誉。省委发文要求“总结推广温州家事审判改革经验”。

  注重系统协作:健全家事纠纷综合治理机制

  家庭关系是个人生活、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家庭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益,还涉及家庭秩序、未成年人保护、公序良俗等公益。必须十分注重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实现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

  一是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牵头推动下,成立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法院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的意见》,完善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二是引入社会力量推动家事纠纷基层治理。全市法院和基层法庭区域全覆盖、一体化推进改革。全面推广鹿城等地在街道、社区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室(点),就地化解纠纷,实现家事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律师、社工、基层干部、妇联组织、代表委员和侨团侨领中聘任家事调解员,全程参与家事纠纷诉前、诉中、庭后调解;聘任家事调查员,通过向家庭成员、所在村居单位调查走访,为合理调解和裁判家事纠纷奠定事实基础;从代表委员、机关干部和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名望乡贤中聘任家事观察员,尝试家事审判大陪审机制,探索司法裁判兼顾社情民意,确保“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探索家事纠纷源头治理机制。总结推广平阳、乐清等法院联合当地妇联、司法等部门,开设“婚姻家庭教育讲堂”等婚姻家庭日常教育机构,定期开展家庭伦理道德、亲情关系、心理健康、家事典型案件等宣讲教育活动;推广鹿城、龙湾等法院联合民政、司法、妇联在婚姻登记处设立联合工作室,开展婚前教育、离婚劝导、协助调解等工作,引导树立彼此尊重、互谅互让的家庭氛围。

  突出柔性司法:彰显家事纠纷化解人性关怀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家事纠纷在表面上有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请求,但实质上是夫妻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要充分把握伦理、亲情的天然属性,把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目的和价值取向,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

  一是全力打造家事纠纷化解柔性设施。温州两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庭结合当地实际和地域文化,建设融合家庭文化特质的家事审判、调解等硬件设施,通过环境暗示,影响和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证明,柔性温情的司法环境,能使当事人冷却情绪、放下隔阂,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化解矛盾。

  二是坚持家事纠纷调解优先原则。“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是家事纠纷当事人的普遍心理。为此,我们创设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使1/3家事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而成功化解。在家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坚持全员调解、全程调解,一、二审家事案件调解率大幅提升,分别达到67%和54.2%,使一大批家事案件在“润物细无声”中解决纷争。

  三是创设家事纠纷冷静治疗期机制。轻言放手、草率离婚是当前不容忽视的现象。要准确把握保障婚姻自由和维护婚姻稳定辩证关系,对确已“死亡婚姻”,妥善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危机婚姻”加大疏导力度,防止冲动离婚。两年来,经当事人同意,给双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并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安抚、评估矫正,共挽救近600对婚姻破镜重圆。

  强化弱势保护:维护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由于家庭成员的能力、职业、爱好、性格以及家庭角色差异,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除扩大职权探知、平衡利益冲突、照顾无过错方之外,对一些特殊家庭群体,必须加以特殊保护。

  一是全面落实“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我们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总结推广龙湾、乐清、瑞安等法院在家事案件中设立“未成年人诉讼代表人”制度首创经验;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义务而要求离婚的请求,给予必要的限制,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各项合法权利;总结推广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承诺制度,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是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近年来,温州中院联合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八条温州经验”直接被反家暴法立法吸收。仅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全市共制发人身保护裁定185份,约占全国的5%,工作经验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得到最高法院、全国妇联领导的多次批示肯定。

  三是保护老年人及残疾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在审理赡养等家事纠纷案件,特别是针对当前独生子女小孩由祖辈拉扯托养的离婚案件,必须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祖辈对孙辈的探望等情感需求。对家事纠纷中涉残疾当事人和困难家庭的后续求助帮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接力求助。

  夏孟宣 作者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