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文产三十条
1.培育重点文化企业。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2.培育成长型文化企业。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3.支持非遗产业化。对以我市非遗资源产业化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传承与保护我市非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4.支持文化企业提升规模。对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激励文化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文化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按《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瑞委发〔2018〕1号)的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5.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提高瑞安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6.实施文化企业装修补助。对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外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园区(街区)内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7.支持文化企业购置专业设备。对文化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而购置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实际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展会。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文化产业类会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参加文化产业类展会的,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加重点国际性文化产业展会的,最高给予6万元补助。
二支持重大项目发展
9.支持文化园区(街区、基地)建设。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0.支持重点文化建设项目。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列为重点(示范)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
12.给予园区(街区)工程补助。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提升文化氛围而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10%给予补助,最高可给予100万元。
13.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进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最高可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设立文创孵化器,为入驻的微型文化企业提供集中经营区域,并自营办公配套服务,对不收取固定租金的办公配套部分面积,给予不超过该园区同等条件区域平均租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14.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自2018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瑞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5.执行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文化企业的税务指导和服务力度,规范税收法规执行,提高企业适应新税法的能力。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6.落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企业税收扶持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简化文化企业登记审批政策
17.简化文化企业工商登记审批手续和各类审批事项。对设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注册资本一律实行认缴制。
18.放宽在瑞安创办文化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对在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从事服务业、商贸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由各园区(街区)经营业主统一出具文化产业园区场所的备案函。入驻已备案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登记时,只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不再要求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提供文化产业用地保障
19.优先保障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给。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企业原有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调剂用地指标。
20.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引导用地单位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鼓励利用空余或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经认定,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的,暂免土地收益金;对不改变土地用途,拆建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的,其土地收益金5年内免收。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21.加大文化产业信贷力度。鼓励银行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允许的信贷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2.搭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立政府、银行、文化企业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文化产业专项统计制度、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金融服务的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洽谈,扶持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3.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多方合作,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优势,放大财政性资金引导效应,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共同探索开发符合文化企业融资需求的集合信贷类产品,鼓励社会各界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互助合作基金,并加强规范管理。
七实施文化产品奖励政策
24.名牌产品获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奖励。
25.原创动漫产品获奖奖励。对企业独立投资创作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6.原创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产品播出(上映、上线)奖励。对企业独立投资并在本市申报且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原创电影,按照不同类型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企业独立创作,由我市申报并经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实施文产人才扶持政策
27.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时开展“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
28.培养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对新入选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专项人才奖励。
29.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瑞安人才政策中在住房、家属安置、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30.打响文化名人效应。对文化名人、杰出文化创意人士在瑞安设立独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工作室一定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