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依法行政 勾画“法治政府”新框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治国理念的一种革命性变化,是我们强调法治、重视法治,并且通过推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我们治国理政的要求,这就是一种执政规律的新的认识;是执政方式、执政理念的一种新变化。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从公民角度来说,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
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宪法的规定。比如前几年有个地方招考公务员,设定了身高限制,还规定乙肝患者不能参加考试,否则资格审查通不过。后来有人就打官司了,这里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身高歧视和就业歧视的问题,从宪法角度来说,招考单位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又比如现在矛盾比较大的拆迁问题,各地为了解决各类拆迁任务,赶工程进度也好为了完成任务也好,都在用一些明显违法的手段进行强拆,有断水断电的,也有放狗、放蛇的,还有叫黑社会出动的,最近有一个新闻是关于艾滋病拆迁队的,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现在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关于拆迁的司法解释,有两个要求,第一个是要程序合法,拆迁之前要有公告,你要将你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时限告知对方;第二个是不准在晚上拆迁。其实网络上我们看到的这些拆迁行为,都是不但违法,而且违宪的。
要依法行政,最大的问题政府权力过大。如发改委内设28个职能部门,个个都是权力核心,不但手握大权,还有一些特殊权力,外称“小国务院”。在今年,国家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目前发改委已经涉案11人,出现塌方式的腐败,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长、核电司司长、煤炭司副司长、价格司司长纷纷落马,其中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出上亿现金,检察机关清点现金时调用了16台点钞机,并且当场坏了4台。发改委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它手中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限制和规范审批权,事权下放,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会公报有大量的篇幅指向了对执政党的自我约束,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十八大以来,在干部考核问题上,提出不能简单以GDP的增长来论英雄,我们对干部政绩的考核,已经有了一些新的内容,新的考核方式,显然四中全会以后,又往干部考核内容里头加了新的内容,那就是法治建设状况,包括对领导干部个人守法的状况,法治意识也作为考核的一个内容,我相信这一点对我们的干部、对我们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会是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还有一点,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点实际上反映出一种对决策过程的高度重视,因为过去领导干部随意决策、乱决策、违法决策是时有发生的,特别是那种拍脑瓜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的随意决策方式,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比如在山西,原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申维辰主政期间,曾更改设计初衷,执意将原本规划为绿地、公园的龙潭片区建为“新地标”、城市综合体,甚至要将2000年后新建的大片住宅“推倒重来”。据了解,由于占用本为市民公用的公园绿地建设豪宅,加之强拆、补偿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申维辰主持的该工程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目前,龙潭片区改造工程仍在半拉子“烂尾”中,当地至今有市民不停地投诉上访。
那么现在,我们对这些类似问题就有一个解决思路,通过责任倒查机制,看当初作出决策的时候有没有经过集体讨论,有没有公众足够的参与,民意的表达是否已经充分,如果将来出什么问题,还是要追责的。如果政府官员因为决策失误或者决策不当被问责的程序启动起来,这样接下来的决策者在做一个决定的时候就会先进行一个充分的评估,到底这样做合法不合法?合算不合算?可行不可行?那么相关的政策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论证,会更加理性和科学。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知道,世界上幸福的家庭只有一个模式,但是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这句话在执法领域同样适用:依法行政的模式只有一种,但是违法行政、乱行政、滥行政、怠于行政,执法空缺、执法空白、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模式却各有各的不同。在某些地方,行政执法不仅简单、粗暴,而且还演化为暴力行政,有的地方私建执法队,私设小黑房,有的地方乱收费、滥收费、随意下达各类摊派指标任务,各种小金库泛滥成灾,利益部门化、地方化现象比较严重。
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这里涉及到《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目前有关法律正在进一步完善修改。其中这里有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我们知道,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从法律修改的内容看,它里面有个导向问题,这里有强调一个思路,就是民告官的,政府行政首脑必须要出庭应诉,作为政府、作为各级行政机关,首先要经得起告,因为一些过去法院可能不受理的案件,将来会拿到公堂上来。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还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以及一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接下来都会面临法律的检验。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里我讲一讲刑法层面的制约和监督,刑法中规定:贪污受贿类有12种犯罪、渎职类有34种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7种犯罪,共计53个罪。在工作中,如果不留意,就很有可能触犯到法律的底线。本届政府上来之后,打虎的战役是一场比一场激烈,在打虎数量、速度和级别领域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如果不好好依法行政,就有可能变成挨打的老虎。但是对贪腐之徒的惩治只是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事后惩罚,改善从政环境和营造清明的政治生态才是根本的长久之计。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图6
这里我讲一点,就是村务公开。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温州全市共有5403个村,占全省的五分之一,温州的村级组织不但基数大,而且还类型多,情况复杂,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差异性很大,好的村集体经济一年几千万,2012年鹿城区松台街道双桥村集体经济年收入4688万,差的村一年收入不到1万,温州地区的村级组织管理向来都是一个重头戏。每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时候,乡镇啊、县里区里、市里啊,都跟打仗一样,尤其是那些城中村、人口构成结构复杂村、历史遗留问题村、宗族势力斗争村,每次都是高度重视、高度关注,生怕出了什么乱子。从我们检察院法律层面看,文成的村级组织在一些工作上,也比较薄弱。比如近三年年我院共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近一半以上都是村级组织人员犯罪的。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71.4%。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出纳是职务犯罪重灾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我觉得跟平时村里工作中村务公开做得不到位有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要每3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而在实践中,长期不公布财务状况、不全面公布或者不真实公布财务状况和村监会“不知监督、不去监督或不敢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我们说,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农村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一要完善村务民主决策制度;二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村级重点环节管理制度;三要抓住关键环节和人员。
作者:富嫣嫣作者单位:文成县人民检察院